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或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