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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採購事項相關部分回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茲因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條文,已明文規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爰「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經檢討後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嗣機關採購事項相關部分回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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