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赴國外出差,若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
1、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之十之零用費。
2、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七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3、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報支。所稱供膳未達三餐者,早、中、晚餐膳食費分別以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百分之八、百分之八計算,得補足未供餐之膳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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