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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訂本校「開源節流措施實施要點」

一、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學校校務基金及各項自籌收入之執行,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如實際執行有短絀情形,學校應擬訂開源節流計畫,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二、本案已於115年10月27日11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必要時,請各有關單位依上開要點訂定相關規定、規範或作業程序,俾便定期追蹤開源節流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改善成效。

主計室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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