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會計年度結束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一、共同事項經費報支注意事項
年度結束,凡本年度已發生之支出單據,應於12月底前送主計室辦理核銷,年度收支結束後,已簽證而未辦理支付之延誤案款,應由各承辦人自行負責;請各單位同仁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時間內配合辦理。倘有逾期案件(核銷年度與發票收據年份不同),應請業務單位專簽註明未及於取得單據當年度核銷之原因及延遲理由,以釐明責任。
本年度已分配予各單位部門預算業務費如有結餘,悉數結轉至下年度繼續運用,請各單位無需消化預算。
二、業務支出
1. 各單位業務費(含導生活動費、學位考試等),除因緊急公務需要者外,均應於12月5日前提出動支請購程序,逾期不予受理。各項單據請於12月19日前送主計室(以主計室收發章為準)辦理核銷;電話、水電、瓦斯、公、勞、健保、退撫、勞退等費用請及早洽繳款單位取單繳款。
2. 臨時工資、加班費、差旅費等,如因事實發生於12月20日至31日者,至遲於12月31日前送主計室辦理核銷;如出差期間為跨年度者一律於下年度經費支應。
3. 各單位零用金12月19日前彙整清理核銷完畢,餘額繳交出納組,逾期即不受理;12月15日以後不得再以零用金方式採購。
4. 有關國內休假旅遊補助費,屬於1月至11月份休假人員,應於當年 12月15日前將休假補助費申請表,送人事室彙整後送主計室辦理付款;至於12月份休假人員,未及於12月31日前申請核銷者,請依人事室公告至遲於115年1月5日前將旅遊補助費申請表,送人事室彙整後支付。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另依本校「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僱用要點」規定辦理。
5. 各單位因業務需要 申請之各項借支請於12月15日前辦理核銷沖帳手續或將款項交還事宜。
三、資本支出
- 各單位設備費動支案除因緊急公務需要者外,至遲於11月10日前送達主計室簽證,未於截止日前送達者一律不予受理,經奉核經費動支案,請於11月14日前完成採購招標作業,並於12月31日前完成交貨驗收付款程序;小額採購(15萬元以下)請於11月28日前(圖書經費請於12月10日前)辦理核銷完竣。
- 各項工程請一律於12月15日前辦理估驗完畢,並於12月31日前完成核銷付款程序。
- 凡已發生債務或有契約責任之工程及設備採購案,合約期限為12月31日前者,應完成結案核銷,原則不得辦理保留;合約期限為跨年度者,請各單位於12月15日前檢附各項資料送總務處辦理保(控)留簽辦案及編製資本支出預算保(控)留表(暨檢附契約或證明文件)俾利報教育部核備。
- 請總務處清查及掌控未執行完畢之所有合約採購案,加強督促各單位於12月31日前完成交貨驗收付款程序。
- 資本支出未辦理保(控)留,其未支用之預算餘額,應停止支用。
四、建教合作及補助計畫
1.本校承接教育部、國科會、農業部、財團法人、其他政府機關等之建教合作及補助等計畫,其執行期限於114年12月31日前結束者,各計畫相關經費報支及核銷期限,請各計畫主持人依前揭期限辦理,並確實管控,以利計畫結報。倘有逾期案件(核銷年度與發票收據年份不同),應請業務單位專簽註明未及於取得單據當年度核銷之原因及延遲理由,以釐明責任。
2.跨年度建教合作及補助經費,如發生事實屬114年度者 (例如:12月份主持人費、助理費、出席費、鐘點費、差旅費等或支出取具之統一發票及收據),均屬114年度支出,請於前揭期限內送達主計室辦理核銷。
3.個人計畫結餘款及管理費回流款相關經費報支及核銷期限請依前揭期限辦理。倘有逾期案件(核銷年度與發票收據年份不同),應請業務單位專簽註明未及於取得單據當年度核銷之原因及延遲理由,以釐明責任。
五、校內之推廣、雜項、捐贈及場管計畫
相關經費報支及核銷期限,請各計畫主持人或承辦單位依前揭業務支出及資本支出期限辦理,並確實管控。倘有逾期案件(核銷年度與發票收據年份不同),應請業務單位專簽註明未及於取得單據當年度核銷之原因及延遲理由,以釐明責任。
六、以上若有疑問請洽本室各承辦人員(詳本室網頁-成員介紹)
https://accounting.ndhu.edu.tw/p/412-1022-1625.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