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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修正通知

說明:
一、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自113年5月16日修正,並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第五點略以,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二、 有關前開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計算交通費報支上限,經114年2月11日簽奉核可,有關本校機關「所在地」,考量就地原則及志學站確有自強號停靠之事實,訂為「志學」,並自114年2月15日起適用。
三、自114年2月15日起,所有國內出差交通費報支上限應以「志學」為起點至出差地計算,並於其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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