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六、第七、第八點(112/01/01生效)補充說明
各位同仁您好:
有關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第六、第七、第八點,自112/01/01生效。
惟修正後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其譯稿、潤稿、整冊書籍濃縮、編稿、圖片使用、圖片版權、設計完稿,以及審查-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支給項目,因本校目前暫無訂定相關支給標準,爰依1110028314A號簽,奉校長於112年1月4日核准,於本校訂定相關支給標準前,暫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主計室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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