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重申由本校報支核銷之行動電話通信費,僅限以本校名義登記之門號,請查照配合辧理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及本校「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補充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公告事項:
一、頃接獲科技部110年7月27日科部綜字第1100047120號書函就地查核本校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查核結果,核有計畫主持人報支住宅裝設網路費用案,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第3點「各機關人員之住宅家用電話及個人行動電話通信費,均不得由機關負擔」之規定不符,款不予列支。
二、另依本校「行動電話通信費處理原則補充規定」第五點規定,屬教學研究或建教合作項下之相關計畫及其他單位補助計畫, 因計畫之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需要使用行動電話通信費,其行動電話以本校名義登記者,通信費由計畫負擔。其每月行動電話通信費金額以新台幣伍佰元為原則,報支以計畫核定期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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